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隨貨品運用的木質包裝在世界間傳播延伸,2002年3月,世界植物保護公約安排(IPPC)公布了世界植物檢疫措施規范第15號《世界貿易中的木質包裝資料管理準則》,要求貨品運用的木質包裝應在出境前進行除害處理,并加施IPPC確定的專用標識。現在,歐盟、加拿大、美國、澳大利亞等國家已選用該規范并將于2005年3月1日連續開端施行,將來會有更多的國家選用該世界規范。對于不契合世界規范的木質包裝,進口國家或區域將在入境口岸采納除害處理、毀掉、拒絕入境等措施。為使我國出境貨品運用的木質包裝契合進口國家或區域的檢疫規則,防止經濟損失,現將出境貨品木質包裝的有關要求布告如下:
一、本布告所稱木質包裝是指用于承載、包裝、鋪墊、支撐、加固貨品的木質資料,如木板箱、木條箱、木托盤、木框、木桶、木軸、木楔、墊木、枕木、襯木等。
以下除外:
經人工合成或經加熱、加壓等深度加工的包裝用木質資料,如膠合板、刨花板、纖維板等。 薄板旋切芯、鋸屑、木絲、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質資料。
二、出境貨品運用的木質包裝,應按規則的檢疫除害處理辦法進行處理,并加施專用標識。除害處理辦法、標識要求及監管規則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通知。
三、出入境查驗檢疫組織對出境貨品運用的木質包裝施行檢查檢疫,不契合規則的不準出境。
四、各地出入境查驗檢疫組織、海關及商務、林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出口企業的宣傳工作,提高效勞意識,協助出口企業做好相關工作,防止因木質包裝不契合國外要求而形成經濟損失。